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某、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202民初270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219号中南建材商住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39578176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经开庭审理后审查,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8723.29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表示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即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18723.2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因被告称其系大瑶镇和文化艺术街装饰工程施工项目的建设方,可将项目发包给原告,项目将于3个月内开工建设。2018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9月18日,原告委托***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66)转账支付100000元,作为工程保证金。然而,被告既不提供图纸、场地等开工条件,也不答复可开工时间,还不能提供其系项目建设方的证明。项目至今没有交由原告开工建设,且被告未向原告返还100000元工程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发包”的项目不实。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利益100000元,并依法赔偿损失18723.29元。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且未提供能被原告接受的清偿方案,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不得已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上述请求。 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朋友。2018年9月17日,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原告王某某(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浏阳市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王某某施工,原告王某某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收到原告的保证金后,至今没有将该工程交予原告施工,亦没有向原告退还收取的保证金。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或电话有过沟通,但一直没有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法定代表人***得知原告准备起诉法院后,不再接听原告电话,亦再不与原告进行微信联系,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交易详情、委托付款说明、委托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9月17日,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王某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浏阳市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王某某施工,但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将工程交予原告施工,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其交纳的工程保证金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未能主持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退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