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03执168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执行人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203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3688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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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