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弦***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5民初9151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190号之六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22844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27层2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49526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2023年9月25日,原告广州市弦***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广州市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岑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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