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横街5号附42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21559H。
法定代表人:曾永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与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渝0115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1150.35元,依法分别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65.29元、1801.36元,总计513517元。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6777元、本案执行费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501740元(其中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利息196361.6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899元,偿付借款278846.37元。2020年6月23日尚有63520.63元未偿付)。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债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院予以准予,相应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屏蔽被执行人信息等;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元利
审判员  屈 刚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俊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