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3400号之三
原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横街5号附429号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腾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后因案情复杂,2018年6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于2018年6月7日领取(2017)川0191民初134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七日内未预交转为普通程序后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翠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曹亚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