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财保915号
申请人:**,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西巩村。
法定代表人:巩旌昌,经理。
被申请人:巩旌昌,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巩旌昌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