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银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1民初2434号
原告: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西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39242886。
法定代表人:巩旌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委,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银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46号4层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994545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1305764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康洋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077666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银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博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田召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