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巩旌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3226号

原告:**,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西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392428-8。

法定代表人:巩旌昌,经理。

被告:巩旌昌,男,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序国,山东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巩旌昌、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 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