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3226号
原告:**,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西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392428-8。
法定代表人:巩旌昌,经理。
被告:巩旌昌,男,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序国,山东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巩旌昌、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 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