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炳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炳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23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炳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炳权,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家清,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炳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55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513.77元,执行费1738.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金额无法控制。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案经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2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