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第225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晏婴路149号。
被执行人*洪亮。
本院在执行淄博市临淄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案款2262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第2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