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794号
申请人:湖南山河固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路9号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蔡军。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景广军。
被申请人:湖南军腾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中建总部国际一期A栋912号。
法定代表人:许腾。
申请人湖南山河固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军腾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经开区开元东路以南、规划道路以东的土地(权证号:湘(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8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山河固毅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军腾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经开区开元东路以南、规划道路以东的土地(权证号:湘(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8号)。
案件申请费157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山河固毅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