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5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第三期西组团1**164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610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2022年11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2年11月15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22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已依法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23790元及***行金、案件受理费等,尚有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莱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