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4财保60号
申请人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价值521070元内的财产予以冻结。案外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在52107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0年7月30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七支行(账户:51×××03)内存款¥5210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良友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