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国民与*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民初2877号
原告:万国民,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地:营山县,现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被告:**,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华铁宾馆**。
法定代表人:蒲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民与被告*小平、**、四川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民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四川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和解,其诉求已经得以实现,无继续诉讼的必要。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已经得以实现,原告万国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国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万国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