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安徽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伟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伟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安徽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XX幢XX、XX室,X幢XX室,X幢XX室、XX室房产进行网上拍卖均流拍,后对该五套房产进行网上变卖,X幢XX室、XX室房产变卖成交,变卖价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另有案件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中,余下X幢XX、XX室,X幢XX室三套房产待案件审理结束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四初字第000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