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0442号之二
原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世飞,男。
被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宋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300元,共计25,325元,由原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蔚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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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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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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