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0442号之一
原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世飞,男。
被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宋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徐蔚青独任审判。因案件事实查明需要,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徐蔚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