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2393号
原告:徐州百顺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路100号***互联网创业创新中心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五路287号13栋附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百顺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百顺钢模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诉讼费用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百顺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