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945号
申请人: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尽信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尽信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州***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5600000元。申请人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州***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56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盛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