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益民钢模站、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715号
申请人:徐州市鼓楼区益民钢模站,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鼓楼区益民钢模站与被申请人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鼓楼区益民钢模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4693.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鼓楼区益民钢模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4693.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3044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