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0442号之三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044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已撤回起诉,故本院依职权解除对两被告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5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