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5559号
原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