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3民初5043号
原告:山东新浩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姬长武,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山东新浩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浩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浩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山东新浩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