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167号
申请人:济南瑞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盖佳花园西区2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谭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世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姬长武,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瑞统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6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济南瑞统装饰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金额为276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账户:1601××××4024)。
案件申请费1900元,由申请人济南瑞统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