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9673号
原告:济南瑞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盖佳花园西区2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谭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友德,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雅聪,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姬长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山东世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瑞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瑞统装饰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瑞统装饰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瑞统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