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9日生,壮族,住广西环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翔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9层9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翔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民终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剩余工程款31134元、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82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641.5元、执行费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翔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022年6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60775.5元到案件账户,扣除交纳本案执行费800元,处分59975.5元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民终2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