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芜湖木易木业批发中心与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5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木易木业批发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经营者:*家财,男,1969年11月9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芜湖木易木业批发中心诉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51号民事裁定,对原告芜湖木易木业批发中心提供的担保物:*家财、***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观邸房屋予以查封。芜湖木易木业批发中心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木易木业批发中心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观邸房屋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桂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