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20-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园园,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20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房产。本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书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小区×-1-×××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赵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