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弋民一初字第01400号
原告: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芜湖柏庄跨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柏庄跨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