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邛崃蜀丰商砼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31民初194号
原告:邛崃蜀丰商砼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执行董事。
原告邛崃蜀丰商砼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邛崃蜀丰商砼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芶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