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民3854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258M)。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力,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新都区(特别授权)。
被告:内江市东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14424454Y)。
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新观街**。
法定代表人:江燕,系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东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89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谢平
人民陪审员 陆其伟
人民陪审员 严雄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梦
书 记 员 肖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