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筑天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英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雅筑天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9624号
原告:济南英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2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雅筑天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魏家庄万达广场***12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英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雅筑天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英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英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