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门窗有限公司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862号 申请人: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申请人: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城镇长征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2幢。 负责人:夏湾湾。 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皆同)70,1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0,1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21元,由申请人上***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