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12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卫,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石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阳光新城****/div>
法定代表人:张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
法定代表人:龚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侨,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巧霜,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潇湘晨报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侨,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巧霜,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物产公司)、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展协会)因与被上诉人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物产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新物产公司诉讼请求:确认会展协会、传媒公司、会展公司2019年擅自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侵犯了新物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会展协会、传媒公司、会展公司继续履行与新物产公司合理打造和共同维护、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之合同义务,且新物产公司在后续合作中所享有的投资及分红份额不低于10%;判令会展协会、传媒公司、会展公司共同赔偿新物产公司经济损失550931.49元(参照2018年新物产公司可分配车展利润标准)及支付新物产公司品牌使用费10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会展协会、传媒公司、会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采信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第二项,并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湖南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潇湘晨报社、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五方于2005年6月24日签订的《合作举办2005年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的协议》在5年期满后自然终止,对五方不再具有约束力,系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历年合作承办“长沙国际车展”,均一年一签合作协议,系基于各方根据实际履行及车展市场情况就合作协议内容达成合意的意思自治。2018年及之前每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在协议到期后其效力已经终止,对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再具有约束力,系事实认定错误,采信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作为历年“长沙国际车展”品牌的实际共同适用主体,在三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继续合作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取得了主办方同意,并未侵害新物产公司的合法权益,系事实认定错误,采信证据不当,有意偏袒被上诉人。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传媒公司同系“长沙国际车展”品牌创始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新物产公司非同一法人主体,从而导致否认上诉人与传媒公司同为“长沙国际车展”的创始人资格,同时进一步导致否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历年共同打造和维护“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使之极具影响力、公信力的品牌效力,亦系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会展协会答辩称:1、新物产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其在本案当中主张的合法权益是指其对“长沙国际车展”品牌所享有的虽未经注册但具有商标特征影响力的商标权,但是商标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不由当事人合意产生,因此,新物产公司依据各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来主张类商标权益,并据此要求会展协会以及会展公司来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品牌使用费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2、涉案的合作协议均明确约定了一年一签的订约方式,即新物产公司跟会展协会以及会展公司、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协议期满后已经终止,且各方之间没有继续合作的意思表示所以新物产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其余各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投资及分红份额。3、本案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新物产集团与新物产公司是两个同时存续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况且,不论两者是否为同一主体,均对本案诉争的事实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会展协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新物产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将新物产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认定为委托收款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将会展协会认定为本案的付款义务主体,并判令向被上诉人支付涉案款项,认定事实错误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就有关涉案款项的支付问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应予纠正。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新物产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需向新物产公司支付2018年车展收益75.093149万元,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1、新物产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系委托收款关系,非债权转让法律关系;2、2018年各方签订的《合作举办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约定了2018年车展明确的财务制度,系专款专用,账户为会展公司账户,新物产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向会展公司开具发票,符合各方的约定。
传媒公司与会展公司共同答辩称:1、传媒公司与会展公司认为会展协会的上诉理由成立,新物产公司已经将2018年车展收益分红75.093149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其无权就该款项再主张权利。而新物产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传媒公司与会展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新物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新物产公司对于涉案车展品牌的使用并不享有法定的共有权,其要求传媒公司与会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权利基础。3、传媒公司与会展公司未与新物产公司就2019年涉案车展签署合作协议,系新物产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在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启动时合作各方就合作协议进行过多轮磋商,新物产公司并非不知情。基于新物产公司近几年在合作中表现消极,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新物产公司同意将其合作比例调整至7%,且其应承担一定的招商任务。
新物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向新物产公司支付2018年合作利润分红75.093149万元;2、确认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2019年擅自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侵犯了新物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继续履行与新物产公司合力打造和共同维护、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之合同义务,且新物产公司在后续合作中所享有的投资及分红份额不低于10%;3、判令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共同赔偿新物产公司经济损失55.093149万元(参照2018年新物产公司可分配车展利润标准)及支付新物产公司品牌使用费10万元;4、判令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湖南同力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四家企业(湖南隆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物资信息中心、湖南省物资发展总公司)重组为湖南同力商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商贸公司)。2010年2月23日,经湖南省国资委批复,同力商贸公司更名为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6月8日,湖南省物资集团、潇湘晨报社、长沙市展会行业协会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出《关于请求承办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工业博览会的报告》,请求批准:1、自2005年起,由湖南省物资集团、潇湘晨报社、长沙市展会行业协会三家单位连续五年共同承办该项车展;2、主承办方的利益分配问题,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一年一议的方式,每年议定双方认可的收益分配机制。同年6月24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甲方)、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乙方)、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丙方)、潇湘晨报社(丁方)、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戊方)五方就合作举办2005年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以下简称长沙国际车展)签订《合作举办2005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的协议》,其中约定:1、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与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代表长沙国际车展的主办方,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潇湘晨报社、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三方是长沙国际车展的承办方,共同将长沙国际车展办成中部地区的品牌A级车展。主办方同意暂定连续5年由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潇湘晨报社、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三方承办长沙国际车展;2、承办方必须将每年长沙国际车展的举办方案报主办方批准后严格操作执行,由于承办方原因,达不到主办方要求时,主办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当日,潇湘晨报社(甲方)、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丙方)三方签订《合作举办2005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的协议》,其中约定:1、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于2005年12月16日至21日,举办2005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主办,三方共同承办,负责长沙国际车展的筹备、招展和活动策划、执行等各项事宜,共同拥有长沙国际车展会展品牌,共同获取利益;2、潇湘晨报社、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入长沙国际车展启动资金二百万元人民币,其中潇湘晨报社按65%、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35%投入资金比例;3、本次长沙国际车展应付给主办方40万元人民币,从长沙国际车展成本支出,纯利润分配比例为潇湘晨报社60%,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0%,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10%;4、三方职责,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负责主办方文件审批,与其他部门协调,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地汽车经销商和全国汽车生产厂家的沟通协调,动员厂家及经销商参展,潇湘晨报社负责除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会展行业以外的长沙国际车展所有筹备、招商招展、活动策划组织等工作,三方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打造和维护长沙国际车展会展品牌信誉,任何一方不能擅自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如有需要,必须经三家协商同意。签订上述协议后,潇湘晨报社、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三方合作实际承办了第一届长沙国际车展。2006年至2008年,潇湘晨报社、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作为承办方每年连续签订长沙国际车展合作协议(一年一签),2007年的长沙国际车展合作主体,除承办方潇湘晨报社、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外,另增加了承办方湖南省汽车商会(湖南省汽车行业协会),2008年的长沙国际车展合作主体,除上述四位承办方外,再增加了承办方湖南国际会展中心,每年的长沙国际车展合作协议对投资额和纯利润分配比例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余约定内容基本一致。承办方实际共同举办了各届长沙国际车展,并按协议约定比例分配了收益。
2009年至2018年,潇湘晨报社(自2014年起改由传媒公司)、新物产公司(原名称为同力商贸公司)、会展协会、会展公司四方每年连续签订《合作举办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一年一签),每年的合作协议内容对各承办方的投资额和纯利润分配比例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余内容均未做变更。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四方实际共同举办了该期间各届长沙国际车展,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车展收益。2018年12月31日,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四方共同就第十四届长沙国际车展收益分配作出报告,确定:本届长沙国际车展总收入为3533.351846万元,总支出为2782.420357万元,本届车展现金利润为750.931489万元,具体分配为:传媒公司385.227854万元,新物产公司75.093149万元,会展协会90.111779万元,会展公司200.498707万元,各方均对上述分配进行了签章确认。当日,会展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作为新物产公司委托的具体承办单位,参与2018年12月12日至17日在湖南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十四届长沙国际车展筹办事务,按照2018年四方合作举办第十四届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履行新物产公司的职责,展会完成后,会展公司须向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支付会展服务费75.093149万元。2019年2月25日,新物产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根据2018年四方合作举办第十四届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我集团委托所属子公司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具体承办,我集团应投入车展启动资金20万元已由我集团授权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全额投入到位,我集团应享有的收益分配金额75.093149万元授权委托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由此引发的新物产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风险与2018年合作举办第十四届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的其他三方无关。同年2月26日,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向会展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5.09314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往年惯例,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于每年8、9月份开始商议启动当年承办长沙国际车展事项。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四方在磋商合作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时,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认为新物产公司未积极参与筹备2018年的车展而提出降低新物产公司承办2019年车展所占股权比例,新物产公司不同意。2019年9月底至12月,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通过人民网、华声在线、中新网.湖南新闻等媒体陆续发布了“第十五届长沙国际车展将于12月举行”的宣传广告,其中载明:第十五届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暨国际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展览会将于12月11日至16日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同期举办首届湖南汽车消费节;本届长沙国际车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联合主办,中南出版传媒集团、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共同承办,展会展期共计6天……。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四方直至2019年12月才达成一致,确认新物产公司参与合作承办2019年车展占股权7%。2019年12月6日,会展公司将已盖好其单位公章的《合作举办第十五届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交传媒公司、会展协会、新物产公司分别传阅签章确认,新物产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该协议后认为,该协议第三条四方职责中删除了历年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作为长沙车展直接承办方的甲、乙、丙、丁四方,应合力打造长沙车展这个国内汽车行业的知名会展品牌,不得从事有损于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品牌和利益的相关活动。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长沙车展的品牌信誉,任何一方不能擅自使用长沙车展品牌,如一方有使用需要,必须经过四家协商同意,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内容,上述删除内容予以添加,同时删除了合作协议四方职责中关于“新物产公司负责招商并承担一定招商任务”的内容,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四方就新物产公司修改变更的合作协议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新物产公司不同意在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提交的《合作举办第十五届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上签章确认。2019年12月11日至16日,三被告根据其三方签订的《合作举办第十五届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实际共同承办了第十五届长沙国际车展。新物产公司未实际参与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新物产公司认为,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共同承办第十五届长沙国际车展,对其构成违约,侵犯了其对长沙国际车展所享有的品牌利益,遂诉至该院。新物产公司当庭确认:其诉称的“长沙国际车展”品牌全称为“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品牌,其主张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侵犯其合法权益是指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侵犯了其对“长沙国际车展”品牌所享有的虽未经注册但具有商标特征影响力的商标权。另查明,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3年1月5日注册成立,现存续。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成立,现存续。从2014年起,潇湘晨报社的涉案车展业务由其母公司传媒公司承继开展经营。至今,传媒公司、会展协会、会展公司未向新物产公司或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长沙国际车展收益分配款项75.09314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争议焦点为:一、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应否向新物产公司支付2018年合作承办车展的利润分红75.093149万元?二、关于涉案“长沙国际车展”品牌的性质认定问题。三、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共同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是否侵犯了新物产公司的合法权益?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应否履行与新物产公司合力打造和共同维护、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之合同义务及让新物产公司在后续合作中所享有的投资及分红份额不低于10%;四、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应否向新物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93149万元及支付品牌使用费10万元?
一、关于焦点一。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四方于2018年共同签订的《合作举办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第十四届长沙国际车展收益分配报告》及会展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作举办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作协议及收益分配报告能充分证明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一致签章确认新物产公司参与合作承办2018长沙国际车展应分取所得收益为75.093149万元。会展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作举办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新物产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能证明新物产公司授权委托其子公司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代其实际参与承办2018长沙国际车展及委托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代收车展收益75.093149万元的事实,新物产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之间就2018年车展收益75.093149万元实际存在委托收款关系,并非债权转让关系。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辩称新物产公司实际已将车展收益75.093149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及新物产公司无权主张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支付该款,因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已向会展公司开具了金额75.09314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至今未向新物产公司或委托收款人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支付车展收益75.093149万元,其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现新物产公司诉请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立即支付该款,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焦点二。“长沙国际车展”即“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系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长沙市人民政府主办及承办方进行投资运营的商业活动。从历年举办“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的情况来看,该活动举办过程中需承办方向主办方呈批车展活动方案、投入资金筹备、招商、发布广告等,但也能获取招商费、赞助费、广告费、门票费等相关收益。“长沙国际车展”的举办,在车展行业中可以作为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提供的服务或生产的产品区别于其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能带来收益,该品牌的使用为商业性使用。但因该品牌未注册为商标,也没有被确认为驰名商标,不具有商标法所规定的法律权利。该品牌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并非一种法定的权利。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虽在2018年及之前的合作协议中约定“长沙国际车展”品牌由双方共同维护使用,但上述合作协议已到期,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对“长沙国际车展”品牌的使用并不享有法定的共有权。
三、关于焦点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潇湘晨报社、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五方于2005年签订的《合作举办2005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的协议》仅证明主办方同意连续5年由湖南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潇湘晨报社、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承办“长沙国际车展”,该协议在5年期满后已自然终止,对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不再具有约束力。新物产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主办方明确指定新物产公司应为每年参与承办“长沙国际车展”的承办方。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历年合作承办“长沙国际车展”,均一年一签合作协议,系基于四方根据实际履约及车展市场情况就合作协议内容达成合意的意思自治。2018年及之前每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在协议到期后其效力已经终止,对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不再具有约束力。此后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如继续合作承办“长沙国际车展”,需另续约。新物产公司与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就合作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的合作协议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新物产公司不愿续约,四方已丧失合作基础。新物产公司就“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使用并不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新物产公司不能依据2018年及之前的合作协议禁止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作为历年“长沙国际车展”品牌的实际共同使用主体,在三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继续合作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取得了主办方同意,并未侵害新物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新物产公司主张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侵害了其对“长沙国际车展”品牌所享有的虽未经注册但具有商标特征影响力的商标权,无合法依据,该院不予认定。新物产公司诉请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履行与新物产公司合力打造和共同维护、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之合同义务及让新物产公司在后续合作中所享有的投资及分红份额不低于1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焦点四。新物产公司就“长沙国际车展”品牌的使用并不享有法定的共有权。三被告在2019年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就2018年及之前每年签订的举办“长沙国际车展”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及协议效力已经终止。新物产公司与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就合作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没有续约,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亦不存在违约行为。新物产公司诉请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赔偿新物产公司经济损失55.093149万元及品牌使用费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判令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车展收益分红75.093149万元;二、驳回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8元,由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承担5708元。
当事人在本院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长沙国际车展”品牌性质认定问题。2005年6月24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甲方)、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乙方)、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丙方)、潇湘晨报社(丁方)、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戊方)五方就合作举办2005年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以下简称长沙国际车展)签订《合作举办2005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的协议》。“长沙国际车展”即“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系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长沙市人民政府主办及承办方进行投资运营的商业活动。新物产公司、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虽在2018年及之前的合作协议中约定“长沙国际车展”品牌由双方共同维护使用,可以作为四方提供的服务或生产的产品区别于其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并带来收益,因而该品牌的使用为商业性使用,具有商标性的特征。但该品牌并未注册,且没有被确认为驰名商标,故不享有排他性权利。由于上述合作协议已到期,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二、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共同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是否侵犯了新物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据前所述,因“长沙国际车展”品牌未注册,且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四方共有权不成立,不具有排他使用的权利。在《合作协议》到期后,因新物产公司没有续约,协议效力终止,故新物产公司自然不能依据该协议禁止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也无权对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的使用援引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新物产公司与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就合作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的合作协议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新物产公司不愿续约,四方已丧失合作基础。新物产公司就“长沙国际车展”品牌使用并不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新物产公司不能依据2018年及之前的合作协议禁止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使用“长沙国际车展”品牌。故新物产公司主张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承办2019年“长沙国际车展”侵害了其对“长沙国际车展”品牌所享有的虽未经注册但具有商标特征影响力的商标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应否向新物产公司支付2018年合作承办车展的利润分红75.093149万元?本案中,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对新物产公司参与合作承办2018长沙国际车展应分取所得收益为75.093149万元无异议,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认为新物产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不是委托收款关系,而是债权转让关系。但会展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作举办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协议》、新物产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能证明新物产公司授权委托其子公司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代其实际参与承办2018长沙国际车展及委托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代收车展收益75.093149万元的事实,新物产公司与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之间就2018年车展收益75.093149万元实际存在委托收款关系,并非债权转让关系。会展协会上诉主张新物产公司实际已将车展收益75.093149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湖南汽车城有限公司及新物产公司无权主张传媒公司、会展公司、会展协会支付该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新物产公司、会展协会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416元,由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08元,长沙市会展行业协会负担87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孟庚秋
审判员 郭柏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小兵
书记员刘小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