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XX。
被执行人:安徽北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仲裁委员会(2018)芜仲字第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按生效判决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安徽北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的所有涉案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54696261元,并将评估报告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于2021年6月1日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为起拍价,因无人竞买,本院降价20%以43757008.8元进行第二次拍卖,但仍无人竞买;后本院以43757008.8元为底价进行变卖,2021年10月12日,编号为R4446号的竞买人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在淘宝网司法拍卖项目中以43757008.8元竞买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徽北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的所有涉案资产归买受人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所有。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契税交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李广磊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旭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