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29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景江东方18#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17839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3执29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世鸿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璐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