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业文,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景江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1783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周业文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5353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619元,并承担执行费1775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工商、商业保险、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有破产债权,已冻结,但尚不符合执行条件和期限。
3、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