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724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川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赵由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男,该公司员工。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川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吕丽萍
人民陪审员 吴春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景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