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40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权祖,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由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四川履正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2021年2月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