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福景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福景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第一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永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城南开发区东堤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黄圣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福景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福景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45987元【工程欠款102375元、违约金20495元(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1月17日开始起算,以下欠工程款10237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2年5月5日)、案件受理费1374元、律师费20000元、执行费1743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