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00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荆州市城南开发区东堤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赔偿金发生劳动争议一案,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区劳人仲调字【2022】9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52150元【其中赔偿款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