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10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东堤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祥泰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10600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纠纷因工伤赔偿调解协议而起,应当严格依照赔偿协议判决。2.***受伤实际损失远大于4万元,调解时迫于对方的强势地位,已经作出了巨大让步,为了确保协议的履行,约定违约金1万元,不存在过高情况。3.工伤赔偿调解协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祥泰公司应当承担律师费。 被上诉人祥泰公司、***于本院调查时未到庭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祥泰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2.判令祥泰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600元;3.判令***对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到祥泰公司的建筑工地“做小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2021年7月19日,***在祥泰公司位于湖北石首的工地工作时,因楼上堆放的垃圾倾倒往下坠落,将从楼下经过的***砸伤致右足跟腱开放性断裂,后在荆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7月21日,***德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的伤建议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为150日,护理时间为90日,营养时间为90日。2022年8月4日,***与祥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签订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载明“二、因乙方(***)受伤,甲方(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赔偿乙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复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全部损失40000元。三、以上赔偿款甲***在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法定代表人***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甲方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并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协议签订后,祥泰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9日履行40000元赔偿费用。因未按期履行形成本次诉讼,***支出法律服务费10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受伤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维护。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现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本案系侵权纠纷,非商事合同纠纷,涉案标的仅40000元,违约金约定高达10000元,确系过高,且被告已在开庭前一日向原告履行完毕了主要债务,该院酌定调减违约金为6000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律师代理费不属于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5元,由被告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祥泰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赔偿数额的达成本身就是当事人让步之后的结果,支付期限构成协议的重要内容,才对于逾期支付约定了比较高的违约金,考虑这些因素违约金10000元并不过高。对于律师费的承担,工伤赔偿调解协议明确约定祥泰公司承担因其违约支出的律师费,对此应予以支持。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为4万元,数额较小,工伤赔偿调解协议给予了近2个月的支付期限,而祥泰公司、***直到***起诉后、一审开庭前一日才支付,违约明显,对于其减免违约金、不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不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 二、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违约金、律师费20600元; 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7.5元,由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荆州市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