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惠成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惠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872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惠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4997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茂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惠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