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2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惠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茂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惠成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发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至2022年3月25日,***仍未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