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3执恢6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楼山支路6号3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温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保证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他李沧区金水路1058号。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青仲裁字(2014)第3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8233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仲裁字(2014)第34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