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25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泰。
山东省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4)第3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4)第346号裁决书终结本阶段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
审判员*玉华
审判员*嵩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