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3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沧区楼山之路6号335,组织机构代码78755928-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沧区金水路105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55470-5。
法定代表人盛泰,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金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和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审结。(2014)*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69387元、违约金4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7181元、案件受理费892.5元,共计129460.5元。本案执行费18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案款131302.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129460.5元,执行费1842元从提取被执行人案款中转出,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