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民初2325号
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3074166U。
法定代表人:刘克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宝,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7881802A。
法定代表人:秘杰云,执行董事。
被告:高慧,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94元,减半收取计494.47元,由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