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4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执行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0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