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终3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彦伟,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博,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工业区天富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1号院1号楼4单元719室。
法定代表人:邵先锋,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邵先锋,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一审第三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先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449号-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449号-2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8 94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 491.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颂
审判员 赵彤
审判员 史智军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书记员 李佳欣